热线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判别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法令行政法规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判别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法令行政法规

  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检索2007年第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事例 2005年2月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谢杰威、梁艳玲私运准则物品案 依据其时的法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不能确认盐酸是国家规则的制毒物品,虽然在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办理条例》将盐酸录入其间确以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2007年的人民法院公报仍将本案作为事例推行作为判案参阅主要是确认依据《海关法》和《对外贸易法》,在私运类犯罪案件的确认中,只要违背了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才干成为私运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仅有的触及易制毒出口的判例,现已说明晰私运确认的根底便是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裁判摘要)判别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国家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未规则为制毒物品的,即便该物品可以适用于制作毒品,亦不能将其确以为制毒物品。

  二审以为:虽然对外经济贸易协作部于1999年以第4号令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办理规则》附录锁了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称号中包含了盐酸,但该规则归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终究确认被告人无罪。

  裁判的主要是依据便是依据咱们国家其时法令、法规的规则,不能确认盐酸归于易制毒物品。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上一篇: 上一篇: 笑气算毒品吗售卖笑气的是否归于贩卖毒品?
下一篇【以学促禁】大武口区 你喝的饮料安全吗?企业易制毒办理必须要做到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