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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抢在了中国前头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会明博士和记者说,人类对化学品安全性的关注是从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渗漏、爆炸等危险性开始的,最初仅从包装方面去考虑。跟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化学物质本身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引起了慢慢的变多的关注,远超于了包装安全范畴。在这个背景下,2002年12月联合国制定了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2003年7月经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GHS,并要求各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GHS。GHS制度把化学品危险性分为27大类(原为26类,后来增加了一项吸入毒性),同时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三大类,即理化危害(16类)、健康危害(10类)和环境危害(1类)。

  世界各国对联合国的GHS推广并不平衡。目前,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只是在部分领域推广了GHS制度或采用了GHS框架中的一些元素。但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实施进程,建立了一套系统、严密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包装法规。2008年12月31日,欧盟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刊登该法规,并将正式生效日期定在2009年1月20日。这是世界各国当中第一部脱胎于GHS的化工产品管理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联合国GHS在全世界内的落实变得更加现实和迫切。

  陈会明博士和记者说,中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自1985年起,就严格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对进出口危险货物来管理,并随之开展了化学品物理危害和急性毒性方面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危险货物包装、化学品检验和管理的经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其检验检疫部门在联合国GHS方面的推进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验室建设。从2007年开始,在广东、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深圳、湖北、宁波各地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科院先后建立了10个履行联合国GHS和应对欧盟REACH的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同时,我国正在建立一套谋求与欧盟数据互认和共享的良好实验室规范体系(GLP),以实现我国化学品毒性检验测试的数据本地化的目标。第二,建立技术法规体系。为了与联合国GHS接轨,已经将GHS中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要求转化成27项中国国家强制标准。目前质检总局已制定了120余项行业标准、79项国家标准,另有120项实验方法国家推荐标准也已经发布,15项GLP国家标准也已经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随着国际上特别是欧盟对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日益严格,中国海关各口岸的检验机构也在不断地加强进出口化学品的检验工作。

  虽然有国家质检部门强力推动联合国GHS的实施,但是,目前的推进工作仍困难重重。据联合国化学品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张少岩介绍,我们的祖国的化学品管理部门一向分散,落实联合国GHS也是由多部委联合实施,涉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监委共10个部门。这些部门对于联合国GHS的推进意见并不统一,某些部门认为该标准对中国企业要求太高,企业要重新做产品标签、标记,会非常大程度上增加企业负担,因此推进起来并不积极。联合国GHS推进的最大障碍就在这里。据了解,之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曾经牵头各部委做联合国GHS的相关落实工作,但是在最近一次机构改革中该司被并入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之后联合国GHS的推进工作便群龙无首。

  此外,陈会明表示,目前我国化工产品的种类能够说是成千上万,已建立的实验室并不能完成全部的产品的检测,单纯依靠一个部门建立的实验室更难完成联合国GHS的工作。如质检系统的实验室虽然在理化方面的检验检疫没问题,但是在慢性毒性、致癌性方面则还要依靠卫生部门的配合。

  正因为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统一,力量不集中,所以落实起来就呈现一种可有可无的局面。据了解,虽然我国已经将联合国GHS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要求转化成27项国家强制性技术法规,但相关行政法规至今仍是空白,也就是说这些技术标准没有法律保障。因此也没有企业主动去执行。

  当记者问张少岩我国有没有联合国GHS推行的时间表时,他说:“没有一个协调的部门就很难出台一部完整的法律,没有法律和法规GHS就很难推行,所以目前还没有GHS推行的时间表,除非国务院出面协调。” 陈会明也说:“现在我们的祖国技术标准有了,但没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技术标准没有国家发布的一个法令或法律性的东西去支撑,就很少会有人主动去用它。这的确是一个很尴尬的局面。”陈会明向记者透露,目前质检系统正在制定一个化学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办法。该办法实施以后,一旦产品出口,产品的标记、危险符号、产品说明、数据表等就一定要达到联合国GHS的要求。但是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中,联合国GHS的落实会相对缓慢。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各种各样的形式的研讨会,加强对国际上不断出台的关于化学品管理新规的宣传。

  从RoHS、REACH再到联合国GHS和欧盟CLP,这到底是国际贸易壁垒还是国际化学品管理的大势所趋?

  “我认为是大势所趋。”陈会明说,近些年实施的一系列法令法规都不能单纯定性为贸易壁垒。跟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健康逐渐重视,自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连联合国GHS都无法全面落实,现在又要面对更为严格的欧盟CLP,这对中国化工产品的出口来说,岂不是雪上加霜?

  陈会明认为,欧盟的科学技术水平、管理上的水准都要高一些,外围条件较为成熟,所以才会提出标准更高的REACH、CLP等法规。就事实而言,欧盟的这些法令对各个国家都一视同仁,法规同样提高了欧盟内部企业的产品成本,甚至更多的提高了欧盟企业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因为有些规定欧盟之外的公司能够不用执行,但是欧盟内部的企业一定执行。例如出口欧盟的中国服装中使用的染料是不要注册的。但是如果欧盟的服装要出口到中国,他们使用的染料就必须经过注册,因此成本也会提高。现在的问题是,欧盟是中国化工产品的出口大户,你要进人家的门,就得遵守人家的规矩,否则就进不去。

  张少岩对此问题表示了同样的看法。他认为,欧盟REACH也好、CLP也好,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讲实施起来的确有难度。但是,这种外力推动以及示范作用,对我们的祖国的化学品管理不失为一件好事。为此他还举了一个例子。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氟利昂这种化学品不允许使用。但我国有些企业把氟利昂加到制冷剂当中蒙混过关,出口到国外之后被检测出来。于是其他几个国家认为中国政府不负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没在口岸上实施联合国GHS,个别企业的不负责任就会影响到中国政府甚至整个国家的形象。我们要对出口产品做严格监管,就要有一套制度,把物质、性质、成份、杂质和应该使用哪种包装一一标注出来。这样就会推动联合国GHS的落实。

  据了解,目前慢慢的变多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都在逐步应用联合国GHS技术元素,这些国家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在逐步的统一。这些国家在与中国的贸易中,作为进口商,他们往往是把标签寄过来,让我们的企业去按照他们的标准去做,以满足进口国的要求。

  陈会明表示,欧盟CLP给化工出口企业增加的成本远远小于REACH的注册成本,因此不必为此惊慌。但是,从长远看,中国应该尽快完善联合国GHS的落实工作。最起码目前企业要做的是,按照已经出台的国家标准去准备产品标签、准备安全数据表,不管将来采用什么样的法规,这些标准都是确定的。

  在落实联合国GHS问题上,摆在中国化工企业面前的现实是,欧盟已经走在了前面,今后会有更多的国家跟进。中国如果落在后面,产品就会难以进入人家的市场。那时候,埋怨人家搞贸易壁垒似乎也没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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